项目业主代表向项目承接方索要好处,一次收现金900万元
项目业主代表向项目承接方索要好处,一次收现金900万元
项目业主代表向项目承接方索要好处,一次收现金900万元4月2日,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召开2025年度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金安区检察院对该院办理(bànlǐ)的苟某受贿案作(zuò)经验介绍,引发(yǐnfā)与会人员热议。
六安市某建设(jiànshè)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公司)综合管理部主任苟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招投标、工程变更、项目(xiàngmù)承揽等方面牟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46.7万元,其中最大的单笔受贿金额为现金900万元。该案由六安市金安区监委调查(diàochá)终结后,移送至(zhì)金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jìnrì),法院以受贿罪和洗钱罪(xǐqiánzuì)判处苟某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6万元。
二人一拍即合,开启(kāiqǐ)索贿之路
生于1990年的苟某,2011年参加(cānjiā)工作,先后任建设公司经营管理部职员、经理(jīnglǐ)、综合管理部主任。
2018年,安徽某公司承接(chéngjiē)了一项(yīxiàng)工程,2020年下半年(xiàbànnián),该项目需对某设备及部分收费设施进行升级整改和完善(wánshàn),项目业主代表为苟(gǒu)某、胡某(另案处理)。他们(tāmen)二人经商议,由苟某出面向该项目负责人李某提出可以由他们公司继续承接新增的变更(biàngēng)项目,但事后要给予好处费。为承接该变更项目、希望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得到苟某的关照,李某在苟某办公室送上30万元现金,后苟某分给胡某10万元。
2019年12月(yuè),安徽某(mǒu)科技股份(kējìgǔfèn)有限公司承接了某改建工程新收费站机电工程。2021年上半年,该(gāi)项目需对机电配套设施进行升级整改和完善,项目业主代表苟某、胡某二人商议(shāngyì)后,帮助该公司继续承接了新增的机电设施等(děng)变更项目,向该项目负责人许某等索要好处费,他们按照苟某、胡某的要求,分6次共计支付好处费99.6万元。
2020年至2021年,安徽某服饰有限公司先后承接了两家单位的(de)工作服采购项目(xiàngmù),为感谢项目经办人苟某提供的帮助,以及希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继续得到其关照,该公司老板(lǎobǎn)杨某按(àn)苟某的要求,先后4次共送去了5.6万元。
2020年至2021年,在(zài)苟某的(de)帮助下(xià),六安市(lùānshì)裕安区某电脑公司老板少某先后承接了某收费站办公电脑及办公用品采购项目以及某开发有限公司办公电脑、打印机采购项目。2021年7月,少某按(àn)苟某的要求,通过向苟某妻弟银行账户转账方式,送给苟某1.5万元。
收(shōu)了900万元现金后立马转移
2022年上(shàng)半年,苟某经人介绍与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老板章某结识,并多次向其提供六安市某一体化物流园项目相关信息(xìnxī)。为感谢苟某提供的(de)帮助、请苟某在该项目上继续给予关照,2022年年底(niándǐ)的一天,章某在六安市区的一家饭店宴请苟某,饭后送给苟某10万元(wànyuán)现金。
2023年下半年,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老板王某联合其他公司组成公司联合体,投标六安市某一体化物流园项目施工(shīgōng)总承包工程。王某通过(tōngguò)朋友找到苟某(gǒumǒu)(gǒumǒu),请其在该项目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关照,后公司联合体中标该工程。为感谢苟某的帮助,2024年1月的一天,王某让(ràng)朋友在某停车场送给苟某900万元现金。
为了掩饰、隐瞒受贿所得,2024年4月13日,苟某将其中(zhōng)的(de)100万元(wànyuán)现金存入其姐姐名下的银行卡中,后又将这100万元中的30万元转入到其父亲的银行账户中。
苟某到案后主动(zhǔdòng)交代了全部(quánbù)犯罪事实,积极配合组织调查,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组织给予的任何处理。
在审查起诉阶段(jiēduàn),苟某对自己涉嫌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签署了(le)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2020年(nián)至2024年,苟某利用职务上的(de)便利,在工程招投标、工程变更、项目承揽(chénglǎn)等方面牟取利益,非法收受王某等4人财物共计917.1万元;伙同胡某共同索取(suǒqǔ)李某等人财物共计129.6万元;为掩饰、隐瞒(yǐnmán)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将现金存入他人账户、转账方式转移资金100万元。
2024年10月23日(rì),金安区检察院以苟某涉嫌受贿罪、洗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经审理,判处苟某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chǔfájīn)66万元;退缴在案的830.51万元予以(yǔyǐ)没收(mòshōu),上缴国库;剩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案鉴 作者:婷婷 小松(xiǎosōng) 周文平)

4月2日,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召开2025年度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金安区检察院对该院办理(bànlǐ)的苟某受贿案作(zuò)经验介绍,引发(yǐnfā)与会人员热议。
六安市某建设(jiànshè)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公司)综合管理部主任苟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招投标、工程变更、项目(xiàngmù)承揽等方面牟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46.7万元,其中最大的单笔受贿金额为现金900万元。该案由六安市金安区监委调查(diàochá)终结后,移送至(zhì)金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jìnrì),法院以受贿罪和洗钱罪(xǐqiánzuì)判处苟某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6万元。
二人一拍即合,开启(kāiqǐ)索贿之路
生于1990年的苟某,2011年参加(cānjiā)工作,先后任建设公司经营管理部职员、经理(jīnglǐ)、综合管理部主任。
2018年,安徽某公司承接(chéngjiē)了一项(yīxiàng)工程,2020年下半年(xiàbànnián),该项目需对某设备及部分收费设施进行升级整改和完善(wánshàn),项目业主代表为苟(gǒu)某、胡某(另案处理)。他们(tāmen)二人经商议,由苟某出面向该项目负责人李某提出可以由他们公司继续承接新增的变更(biàngēng)项目,但事后要给予好处费。为承接该变更项目、希望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得到苟某的关照,李某在苟某办公室送上30万元现金,后苟某分给胡某10万元。
2019年12月(yuè),安徽某(mǒu)科技股份(kējìgǔfèn)有限公司承接了某改建工程新收费站机电工程。2021年上半年,该(gāi)项目需对机电配套设施进行升级整改和完善,项目业主代表苟某、胡某二人商议(shāngyì)后,帮助该公司继续承接了新增的机电设施等(děng)变更项目,向该项目负责人许某等索要好处费,他们按照苟某、胡某的要求,分6次共计支付好处费99.6万元。
2020年至2021年,安徽某服饰有限公司先后承接了两家单位的(de)工作服采购项目(xiàngmù),为感谢项目经办人苟某提供的帮助,以及希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继续得到其关照,该公司老板(lǎobǎn)杨某按(àn)苟某的要求,先后4次共送去了5.6万元。
2020年至2021年,在(zài)苟某的(de)帮助下(xià),六安市(lùānshì)裕安区某电脑公司老板少某先后承接了某收费站办公电脑及办公用品采购项目以及某开发有限公司办公电脑、打印机采购项目。2021年7月,少某按(àn)苟某的要求,通过向苟某妻弟银行账户转账方式,送给苟某1.5万元。
收(shōu)了900万元现金后立马转移
2022年上(shàng)半年,苟某经人介绍与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老板章某结识,并多次向其提供六安市某一体化物流园项目相关信息(xìnxī)。为感谢苟某提供的(de)帮助、请苟某在该项目上继续给予关照,2022年年底(niándǐ)的一天,章某在六安市区的一家饭店宴请苟某,饭后送给苟某10万元(wànyuán)现金。
2023年下半年,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老板王某联合其他公司组成公司联合体,投标六安市某一体化物流园项目施工(shīgōng)总承包工程。王某通过(tōngguò)朋友找到苟某(gǒumǒu)(gǒumǒu),请其在该项目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关照,后公司联合体中标该工程。为感谢苟某的帮助,2024年1月的一天,王某让(ràng)朋友在某停车场送给苟某900万元现金。
为了掩饰、隐瞒受贿所得,2024年4月13日,苟某将其中(zhōng)的(de)100万元(wànyuán)现金存入其姐姐名下的银行卡中,后又将这100万元中的30万元转入到其父亲的银行账户中。
苟某到案后主动(zhǔdòng)交代了全部(quánbù)犯罪事实,积极配合组织调查,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组织给予的任何处理。
在审查起诉阶段(jiēduàn),苟某对自己涉嫌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签署了(le)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2020年(nián)至2024年,苟某利用职务上的(de)便利,在工程招投标、工程变更、项目承揽(chénglǎn)等方面牟取利益,非法收受王某等4人财物共计917.1万元;伙同胡某共同索取(suǒqǔ)李某等人财物共计129.6万元;为掩饰、隐瞒(yǐnmán)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将现金存入他人账户、转账方式转移资金100万元。
2024年10月23日(rì),金安区检察院以苟某涉嫌受贿罪、洗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经审理,判处苟某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chǔfájīn)66万元;退缴在案的830.51万元予以(yǔyǐ)没收(mòshōu),上缴国库;剩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案鉴 作者:婷婷 小松(xiǎosōng) 周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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